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民初3282号
刘贤松:
本院受理原告黄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贤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婷尚欠借款8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贤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黄婷支出的诉讼代理费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8元,由被告刘贤松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07民初32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朱海凤
联系电话:0553-6680149
本公告于2019年11月12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