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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7民初130号任军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19-11-15  作者:鸠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19)皖0207民初130

任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世忠、原告吴兆军与被告任军、被告滁州市瑞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任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张世忠保证金10000元;二、被告任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世忠工程款232229.1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32229.16元为基数,自20193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张世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吴兆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60元,由原告张世忠、原告吴兆军负担944元,被告任军负担4716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07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汪庆

电话: 0553-5802070


本公告于2019年11月15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