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民初3669号
胡孟涛:
本院受理原告周茂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孟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茂伟货款21980元及逾期利息(以2198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茂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胡孟涛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07民初36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朱海凤
联系电话:0553-6680149
本公告于2019年11月15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