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民初3120号
郭嘉伟:
原告李疆诉被告郭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07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书。
(2019)皖0207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嘉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疆借款本金100047元,并分别以61158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1.6%标准支付自2016年11月11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38889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自2016年11月11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李疆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6元,由被告郭嘉伟负担3300元,原告李疆296元。
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冯韵东
联系电话:0553-5968515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19年11月15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