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市 鸠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皖0207民初3728号
芜湖市硕丰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戴红、吴晓平、许发枝、吴云峰、吴成树、张立富、李玉、倪进刚、夏仕荣、蒋其芳、季桂芳、李剑、李冰冰:
本院受理原告马法龙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法龙、管秀雨起诉:1、判令被告芜湖市硕丰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支付原告工程款3332160元;2、判令被告芜湖市硕丰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支付原告以上述3332160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1日至实际清偿时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3、判令被告戴红、吴晓平、许发枝、吴云峰、吴成树、张立富、李玉、倪进刚、夏仕荣、蒋其芳、季桂芳、李剑、李冰冰在发起人、股东未出资范围内对芜湖市硕丰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给付责任;4、判令芜湖市硕丰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高级管理人员戴红、吴晓平、许发枝、吴云峰、吴成树、张立富、李玉、倪进刚、夏仕荣、蒋其芳、季桂芳、李剑、李冰冰对芜湖市硕丰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给付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汤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承办人:汪 庆
联系电话:0553-6680149
本公告于2019年11月15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