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民初5783号
奚文光:
本院受理原告王万龙诉被告奚文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奚文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万龙劳务费26500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王万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3元,由原告王万龙负担16元,被告奚文光承担237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07民初578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陶呈成
电话: 0553-5968506
本公告于2019年11月15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