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民初3993号
袁道静、夏金梅:
原告周功财诉被告袁道静、夏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07民初3993号民事判决书。
(2019)皖0207民初39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袁道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功财借款本息390000元,并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周功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袁道静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40元,由原告周功财负担2465元,被告袁道静负担6675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承办法官:吴小妹 电话:0553-5968502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19年11月19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