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民初4881号
朱敬德:
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敬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07民初4881号民事判决书。
(2019)皖0207民初48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敬德于2017年6月30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AHSG2017067902);
二、确认甘GU3180的雪佛兰科沃兹牌汽车一辆(车架号为LSGKB54H5HV013796、发动机号为170397577)归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被告朱敬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上述车辆过户登记手续;
三、被告朱敬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7月5日的租金30887.78元(此后按2206.27元/期继续计算租金至合同解除之日止,但2019年8月5日后的租金计算总额不得超过26475.24元),并以此为基数,承担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四、被告朱敬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0元,由被告朱敬德负担。
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解江灵 电话:0553-5968508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19年11月22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