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民初4638号
赵伟:
本院受理原告李伟诉被告赵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伟合伙投资款215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2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上述投资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赵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伟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76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6446元,由被告赵伟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07民初463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陶呈成
电话: 0553-5968506
本公告于2019年11月22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