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民初4851号
姜茂动: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雍镇支行诉被告姜茂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姜茂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雍镇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14年12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姜茂动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07民初485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刘慧
电话: 0553-8788418
本公告于2019年11月22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