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民初130号
任军:
我院受理原告张世忠、原告吴兆军诉被告任军、被告滁州市瑞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世忠、原告吴兆军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3、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驳回原告吴兆军的诉讼请求无依据。原审判决关于滁州市瑞景园林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说明矛盾,该公司应当承担付款的连带责任。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承办人:汪庆
电话: 0553-5802070
本公告于2019年11月22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