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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7民初4915号尹甜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19-11-26  作者:鸠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19)皖0207民初4915号

尹甜

原告芜湖市东岳板材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07民初4915号民事判决书。

2019)皖0207民初49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尹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芜湖市东岳板材店货款122644元,并以122664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自2014年6月16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4元,由被告尹甜负担。

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宣                电话:0553-5968505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19年11月26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