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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7民初1184号伍明清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19-11-27  作者:金融巡回法庭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19)0207民初1184    

伍明清

我院受理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伍明清金融借款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伍明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220.05元,利息189.93元,罚息2740.36元,共计人民币8150.34元,并自201811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罚息(以所欠本金5220.05元为基数)。二、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物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GK1307,车架号LS4ASB3R9EA729363)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207民初1184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吴德文

电话:0553-2817202

本公告于20191127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