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民初1196号
陈见飞、王小妮:
我院受理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见飞、王小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见飞、王小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2083.84元,利息2405.22元,罚息8670.83元,复利1070.53元,共计人民币34230.42元,并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罚息(以所欠本金22083.84元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利息2405.22元为基数)。二、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物长安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苏AB1H13,车架号LS5A3DBE1EA168305)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皖0207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吴德文
电话:0553-2817202
本公告于2019年11月27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