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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7民初1205号郝金钢、杨艳芳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19-11-27  作者:金融巡回法庭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19)0207民初1205    

郝金钢、杨艳芳

我院受理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郝金钢、杨艳芳金融借款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郝金钢、杨艳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0449.76元,利息3771.78元,罚息10312.04元,复利2237.57元,共计人民币36771.15元,并自201812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罚息(以所欠本金20449.76元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利息3771.78元为基数)。二、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物吉利牌小型轿车(车牌号K96M62,车架号LJU7524S9DG008861)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207民初1205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吴德文

电话:0553-2817202

本公告于20191127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