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民初1231号
谢小华、康贵发:
我院受理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小华、康贵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小华、康贵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21347.40元,利息39370.36元,罚息36323.57元,复利18805.51元,共计人民币215846.84元,并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罚息(以所欠本金121347.40元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利息39370.36元为基数)。二、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物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闽A538H6,车架号LGBF5DE02DR039632)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皖0207民初12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吴德文
电话:0553-2817202
本公告于2019年11月27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