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民初1237号
余登勇、李星:
我院受理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登勇、李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余登勇、李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1640.55元,利息4398.76元,罚息13642.73元,复利2199.63元,共计人民币51881.67元,并自2018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罚息(以所欠本金31640.55元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利息4398.76元为基数)。二、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物力帆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车牌号贵A5161B,车架号LLV2A3A25E0804258)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皖0207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吴德文
电话:0553-2817202
本公告于2019年11月27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