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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无权处分引纠纷,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日期:2019-12-18  作者:焦颖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2016年下半年以来,芜湖市房地产市场价格持续上涨,使2017年后拆迁安置房交易中卖方毁约现象严重。故因此引发的纠纷和矛盾也越演越烈。其中一起因房屋买卖合同中夫妻一方没有签字导致安置房无法过户引起的安置房买卖合同案件,便凝结了承办法官的大量心血。

  原告徐某与被告邢某、邢某某于201675日就芜湖市鸠江区滨河馨居安置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价款为30万元,待政策允许办理房屋产权证室被告应无偿配合原告过户。原告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也交付了房屋。后由于房屋价格上涨,被告拒绝配合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过户等相关手续。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通过重新制作拆迁安置明细表的方式将诉争房屋单独登记至案外人其妻子张某某名下,由于张某某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签字,故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客观上履行不能。承办法官在查明该事实后,一方面依法向原告行使释明权,使原告明白其诉请客观上履行不能,另一方面积极促成原被告进行调解,使被告明白即使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不能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经过多次调解沟通后被告仍不愿意履行相关的过户义务只愿意退还购房款。故在此情形下,原告依法向法院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后法院依法委托安徽天恒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的价格进行评估。经评估,涉案房屋的市场价为877522元,故法院依法判决解除涉案合同,两被告退还购房款30万元并赔偿原告溢价损失。后被告对此判决不服,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员法院,中院作出生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生效判决作出后,原告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在执行干警的施压和多番调解下,被告的妻子终于同意配合原告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虽然前后历时半年之久,但原告的合法权益终于得到了维护。该起案件不仅彰显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还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对民法的诚信原则起到了示范和榜样作用,做到了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民一庭 焦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