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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7民初532号王团结、位素梅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19-03-24  作者:金融巡回法庭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19)0207民初532  

王团结、位素梅

我院受理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团结、位素梅金融借款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团结、位素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5768.83元,利息1519.24元,罚息8831.98元,复利555.58元,并自201811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罚息(以所欠本金25768.83元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利息1519.24元为基数)。二、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物福迪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A8219T,车架号LLTAN41F7FP006709)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207民初532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吴德文

电话:0553-2817202

本公告于2019324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