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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7民初3853号朱晓武、郑建兰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19-11-22  作者:金融巡回法庭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19)0207民初3853  

朱晓武、郑建兰

我院受理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晓武、郑建兰金融借款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晓武、郑建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79864.72元,利息16559.94元,罚息42196.39元,复利10515.03元,并自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罚息(以所欠本金79864.72元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利息16559.94元为基数)。二、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物(车牌号SCE855,车架号LDCC23Y45E1920302)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207民初3853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冯韵东

电话:0553-2817202

本公告于20191122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