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07民初308号
芜湖市泰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泰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泰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诉被告芜湖市泰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华物业公司)、被告芜湖泰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华置业公司)、被告芜湖市泰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泰华建安公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泰华物业公司支付电梯维修保养费用7000元,被告泰华置业公司、被告泰华建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被告泰华物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112元(以14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9日计算至2017年10月14日,共432天,以7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5日计算至2019年8月5日,共660天,以月息2%计算违约金),被告泰华置业公司、被告泰华建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本公告于2020年1月21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