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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7民初3783号段景奎、魏丽娟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19-09-09  作者:金融巡回法庭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19)皖0207民初3783  

段景奎、魏丽娟

我院受理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段景奎、魏丽娟金融借款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6521.67元,利息7358.59元,罚息28943.50元,复利4205.72元,共计人民币97029.48元,并自2019514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罚息(以所欠本金56521.67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利息7358.59为基数)。二、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物(车牌号L32J10 ,车架号LGWEF4A52EF209967)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07民初3783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冯韵东

电话:0553-2817202

本公告于201999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