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民初3843号
王慧霞、尹维东:
我院受理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慧霞、尹维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4966.87元,利息7156.17元,罚息29653.71元,复利4327.31元,共计人民币96104.06元,并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罚息(以所欠本金54966.87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利息7156.17为基数)。二、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物(车牌号宁ASR651 ,车架号LFBGE3064EJD84753)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皖0207民初38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冯韵东
电话:0553-2817202
本公告于2019年9月9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