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07民初499号
倪正军:
本院受理原告蔡春玲诉被告倪正军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蔡春玲起诉: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倪家琪、婚生子倪铭阳跟随原告生活,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倪家琪、倪铭阳两人均满18周岁;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沈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人:汪庆
联系方式:0553-8788418
本公告于2020年3月27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