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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7执661号白春明执行通知书等材料送达公告

日期:2020-04-07  作者:奇瑞徽银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20)皖0207661

白春明

你与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207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41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041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送达(2020)皖020766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白春明支付奇瑞徽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179.79元,利息1522.21元,罚息7098.72元,复利618.13元,共计人民币28418.85元(以上利息计算至2017919日,罚息、复利计算至20181219日),自201812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继续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罚息、复利;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元;

三、案件受理费255元,执行费187元。

未主动履行上述义务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十五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本公告于2020年4月7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