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审务公开 > 执行公告

(2020)皖0207执708号包中杰、黎仪清执行通知书等材料送达公告

日期:2020-04-07  作者:奇瑞徽银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20)皖0207708

包中杰、黎仪清

你与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0207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41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041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送达(2020)皖020770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包中杰、黎仪清支付奇瑞徽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098.51元,利息3684.35元,罚息17636.06元,复利2734.68元,共计50153.60元(以上利息计算至20160519日,罚息、复利计算至20180419日),自201804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继续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罚息、复利;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元;

三、案件受理费567元,执行费291元。

未主动履行上述义务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十五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本公告于202047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