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07执712号
董顶菊、崔培:
你与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0207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4月1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0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送达(2020)皖0207执71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董顶菊、崔培支付奇瑞徽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455.84元,利息1244.63元,罚息6121.56元,复利671.67元,合计20493.70元(以上利息计算至2016年8月25日、罚息、复利计算至2018年3月27日),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继续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罚息、复利;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元;
三、案件受理费392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86元。
未主动履行上述义务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十五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