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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力支付抚养费 父女对簿公堂

日期:2020-05-27  作者:汪庆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2018年,张某(男)与李某(女)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约定婚生女由其母亲李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离婚后不久,张某失去了原本收入可观的工作,无力支付抚养费,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减少抚养费。

收到案件后,承办法官查询到张某已起诉过一次要求减少抚养费,未得到法院支持。此次再次起诉要求减少,必定另有隐情。从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通知张某和李某到法院了解情况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得知,张某第一次起诉因为离婚时间较短,为了维护《离婚协议》的稳定性,法院驳回张某要求减少抚养费的请求。此次起诉是因为张某持续失业两年多,失去经济来源,实在无力支付抚养费,要求酌情减少。承办法官经过数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根据未成年的实际抚养需要、父母的经济条件等因素酌情减少部分抚养费。

父母离婚已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了一次伤害,反复向法院提起诉讼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容易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不必要的心理创伤。父亲或母亲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本着诚实守信和对未成年子女负责的态度,根据自身经济条件慎重作出决定,严格按照协议履行,不宜出尔反尔。    

(沈巷法庭  汪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