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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挪用征地补偿款 两村干部受审

日期:2020-05-29  作者:管静宇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合谋截留政府征地补偿款、虚构征地田亩,虚报征迁坟头数侵吞公共财物,2020529日,鸠江区法院运用远程庭审系统,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陈某某、杨某两村干部挪用公款、贪污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310月,芜湖市鸠江区大龙湾新型城镇化示范区起步区路网项目建设,需征收二坝镇部分行政村集体土地。201410月,经三路项目开始征收滩赵自然村的集体土地,时任汾水行政村总支书记陈某某和汾水行政村主任杨某,利用其受委托协助政府处理征地拆迁事务的职务之便,合谋从征迁项目中截取补偿款。二人商量以“征迁地块权属有争议”和“方便征迁”为名,在制作《经三路项目征地补偿费清册》时,对于本应直接补偿发放到滩赵自然村的“上亩沟”19.16亩集体水面,将原被征收户赵某某改为被告人杨某。2015212日,项目征地补偿款下发后,“上亩沟”19.16亩集体水面拆迁补偿款六十余万元便转入被告人杨某银行账户。之后,被告人杨某、陈某某陆续从“上亩沟”征地补偿款挪用部分资金用于个人开支、偿还个人债务等。

此外,20146月至20152月间,被告人杨某还利用其担任汾水村文书和村委会主任的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身份,在受委托协助政府从事征地拆迁事务期间,以虚构征地田亩、虚报村内迁坟数量等方法骗取补偿款,侵吞公款共计十四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与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过程中,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管理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两人合谋截留政府征地补偿款,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犯罪,且属共同犯罪,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身为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过程中,在协助二坝镇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管理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以虚构征地田亩,虚报征迁坟头数等骗取的手段,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鸠江区纪委监委组织纪检工作人员、各镇街干部等30余人旁听庭审,案件将择期宣判。

 

 审管办(研究室)  管静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