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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7民初380号刘必康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0-07-31  作者:鸠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20)皖0207民初380号

刘必康:

原告李德林与被告刘必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必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李德林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德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15元,由被告刘必康负担。原告李德林已预交的731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刘必康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731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07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汪庆

电话: 0553-8788418


本公告于2020年7月31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