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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7民初1386号蔡庆宝、刘善珠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0-07-31  作者:鸠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20)皖0207民初1386号

刘善珠、蔡庆宝:

原告高国英与被告蔡庆宝、被告刘善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蔡庆宝、被告刘善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连带返还原告高国英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蔡庆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高国英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高国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蔡庆宝负担。原告高国英已预交的3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蔡庆宝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3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07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汪庆

电话: 0553-8788418


本公告于2020年7月31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