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审务公开 > 审判动态

酒驾害人害己,安全勿当儿戏

日期:2020-08-12  作者:林小雪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日前,鸠江区法院立案庭调解处理了一起醉酒驾驶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赔偿案件。事故发生于20191011050分左右,罗某驾车由芜湖市永昌路自西向东行驶,行经永昌路金甫公司路段,轿车的前部右侧与王某某所驾驶的停在道路南侧路边的货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罗某受伤,轿车副驾驶乘坐人张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机构鉴定,所送罗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0mg/ml.5,属于醉酒驾驶,事故发生时罗某驾车的行驶速度约为82km/h-84km/h,属于严重超速行驶。事故现场位于永昌路金公司路段,道路全宽14米,为双向2车道机非混合道路,限速为30码,永昌路全路段禁止停车。本起事故经芜湖市公安局交通支队鸠江大队认定,罗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事故路段超速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王某某夜晚在禁止停车的路段停车,且货车车厢后侧反光标识不能体现车体后侧轮廓尺寸,张贴不合格,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某不负事故责任。张某某因肇事车辆副驾驶位直接撞击货车尾部当场死亡。罗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评定伤残等级为十级。

事故发生后,罗某因犯交通肇事罪经鸠江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公安机关对罗某作出了终生禁驾的处罚决定。20205月,张某某的家属就张某某死亡民事赔偿问题在鸠江区法院提起诉讼,案经判决已经生效。20207月,罗某就人身损害民事赔偿问题在鸠江区法院提起诉讼,经开庭审理后,罗某与保险公司关于赔偿数额达成了调解意见。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饮酒驾驶的危害性一直是行车安全教育的重中之重,可总有人仍以生命为代价,挑衅着事故发生的几率,以一时贪杯的快乐,换来余生无尽的追悔。近年交警部门对酒驾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多有终生禁驾的处罚,也是以儆效尤,希望每一个驾驶员都能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

 

立案庭 林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