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07民初2069号
陈光林、胡雪峰、胡元生:
原告傅莹与被告陈光林、胡雪峰、胡元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07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书。
(2020)皖0207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原告傅莹与被告陈光林、胡雪峰、胡元生签订的《售房契约》合法、有效;
二、被告陈光林、胡雪峰、胡元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傅莹办理位于芜湖市鸠江区鸠兹家苑小区154幢1单元102室的产权过户手续,将该房产权过户至原告傅莹名下,相关费用由原告傅莹承担。
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被告陈光林、胡雪峰、胡元生共同负担。
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9月16日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承办法官:吴小妹 电话:0553-5968502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0年9月16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