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07民初4002号
倪寅:
本院受理原告伍茂勇诉被告倪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倪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伍茂勇借款本金45000元,并以45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7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被告倪寅负担,原告伍茂勇已预交的46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倪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6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07民初400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闫尚昆
电话: 0553-6680149
本公告于2020年9月16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