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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7民初3384号南京春屹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0-09-25  作者:鸠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20)皖0207民初3384号

南京春屹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思瀚新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春屹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思瀚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78386.8元,并给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即以欠付货款268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1月20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给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至2019年9月6日止;以欠付货款168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9月7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给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欠付货款1096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2月22日起按日万分五给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欠付货款252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4月18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给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欠付货款17161.2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5月8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给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欠付货款8265.6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5月22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给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芜湖思瀚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3216元,由被告南京春屹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07民初3384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王国红             电话:0553-5968121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0年9月25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