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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反水谁担责,法院调解定纷争

日期:2020-11-03  作者:焦颖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王某于2015年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精装修的房屋,并一直居住至今。20202月春节期间,原告从老家返回至所居住的房屋时,发现因厨房下水道反水,房屋内四处有渗水的痕迹,地板、墙面和房屋内的其他设施均遭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事后,王某遂要求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服务该小区的物业公司赔偿,均遭到了拒绝。无果之下,王某针对房屋受损的地方进行了重新自费装修,20206月才重新入住。多次协调未果后,王某一纸诉状将房地产开发公司和物业公司告上鸠江区法院,要求其共同赔偿损失共计三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房地产公司认为其已经将竣工验收合格的涉案房屋交付给了业主即原告,而且房屋已经过了保修期,物业公司则认为根据与王某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其已经对房屋的下水道进行了定期清理,并提交了定期清理的相关记录,证明其已经履行了物业管理职责。承办法官考虑到诉讼标的不大,积极促进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更多的希望是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履行起保障业主受损权益的义务。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和多次沟通下,原告意识到下水道堵塞是多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不仅仅是物业管理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单方面的责任,其自身和楼上住户也有一定的过错。同时,物业公司管理公司也愿意主动承担其赔偿原告1万元,最终,矛盾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调解协议。至此,该起案件得以成功化解。

 

                               民一庭   焦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