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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温情促调解 以责任保和谐

日期:2020-11-18  作者:刘超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20167月的一天,19岁的小查搭乘徐某驾驶的车辆,行驶途中,不幸撞倒被告谢某驾驶的大货车。事故发生后,小查当即被送入医院抢救,由于伤势过重,小姑娘先后在南京市第一医院、南京脑科医院、南京悦群医院、皖南医学院砚山医院等医院治疗,经过多方治疗,仍造成小查右侧肢体偏瘫、颅脑损伤等严重伤害。

20187,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某公司赔偿小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损失21万余元, 但该公司不但一直未支付赔偿款,还关门停业。据了解, 汪某、徐某系该公司合法股东。20189,公司股东将注册资金150万元变更减少为20万元,抽回130万元,至今未补足。小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将汪某、徐某诉至法院。

法官在了解案情后,认识到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车辆保险限额远远不够赔偿,公司将承担140余万元的赔偿,这对公司也是一个巨大的压力。面对花季少女这辈子都会站不起来的悲剧,法官一方面扼腕叹息,一方面从情从法从理从为人父母的角度做被告公司股东的工作,经过几轮调解,汪某、徐某终于同意在抽逃资金范围内赔偿原告16万元,并于一周内给付到位。

“法律是神圣的,调解是人性的,两者相融产生和谐”,如何做到情、理、法交融,换位思考,才会真正解决问题,才能保证社会和谐。

                              民二庭  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