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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带式挖掘机在道路中发生交通事故 应否在交强险限额内担责?

日期:2020-12-09  作者:闫尚昆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未投保交强险的履带式挖掘机发生交通事故,事故伤者可否要求驾驶员按交强险限额赔偿其损失呢?近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判决挖掘机驾驶员直接按责任比例赔偿伤者损失。

201910311130分,王龙驾驶履带式挖掘机驶往工地,与李梅驾驶二轮电动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李梅受伤。该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龙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李梅负事故次要责任。王龙驾驶的履带式挖掘机未投保交强险。李梅因多次与王龙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双方对王龙应否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李梅损失发生争议。李梅主张,挖掘机是机动车,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投保交强险,赔偿数额中应当扣除交强险赔偿部分;王龙认为,其驾驶的挖掘机无法投保交强险,赔偿时不应扣除交强险部分,应全部按责任比例分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同于运送物品以及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都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故从我国法律法规的延续性来看,交强险中的机动车也应该适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机动车的定义。本案中,王龙驾驶的挖掘机虽与机动车相似,但系履带式,并非轮式,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的定义,不适用机动车强制保险的有关规定,故李梅要求王龙按交强险限额赔偿其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因此,本案应根据民事侵权的一般原则,按责任比例赔偿即可。

在生活中,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机动车的定义,几乎涵盖了所有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的轮式车辆,不仅包括了一般意义上的客车、货车、小轿车,而且包括了农用轮式拖拉机和其他轮式机械,但是任何履带式的车辆,如履带式推土机等都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机动车,也无需购买交强险。(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汤沟法庭   闫尚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