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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关于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4-03-03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字体:[] []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车辆管理使用规定
 
第一条 车辆使用应严格管理,保证重点,注意节约,提高效率。
第二条 车辆应由法警兼驾驶员专职驾驶并实行定车定人管理原则,其他人员,特别是院领导,一般不得驾驶车辆。
第三条  车辆使用范围
(一)刑事案件开庭 、宣判提押人犯用车;办案送达、调查、保全及采取强制措施用车;执行案件用车。
(二)院领导公务用车及上下班接送用车。
(三)行政、后勤工作用车。
(四)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第四条 车辆管理
(一)          车辆统一由法警大队管理,法警大队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调派全院车辆,日常管理由法警大队政委负责,需要时统一服从大队长指挥。
(二)          法警大队政委应定期对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及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并督促有专用车辆的部门领导开展上述安全方面活动。
(三)          配有专用车辆的部门领导是车辆管理和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应依照本制度对车辆进行管理。
    第五条 使用车辆实行派车单和登记制度,由法警大队政委调派,按下列情况办理。
   (一)部门市内用车,由用车人填写派车单,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法警大队政委审批;省内出差,由院分管领导审批,省外出差需报院长审批。
   (二)各部门要加强用车计划性,一般应提前一天将派车单(特殊情况例外)送到车队。非办案或特殊情况,原则上尽量安排下午用车。
   (三)法警大队政委接到派车单后,应及时调派车辆,保证按时用车。如因特殊情况不能调派车辆的,应及时向用车人说明情况。
   (四)驾驶员在接到院领导需要用车任务或派车单之后,应按指定时间、地点出车。完成任务后,由驾驶员按登记表中的用车时间、单位、用途、去向、里程、批准人等项详细登记。院领导、法警大队长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六条 派车去三县及裕溪口办案的,应当日返回,当日不能返回的,应经分管院领导同意。
第七条 对不符合用车范围和使用制度而要求出车的,应予拒绝。否则,按私自出车处理。
第八条     本院车辆原则上不外借,外单位或个人借用车辆需经院长批准,并由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费及汽油费。
第九条     驾驶员要注意车辆保养,保证车况良好,保持车容清洁,保证行车安全。车队应建立“一车一账”制度,定期公布车辆的行驶里程、燃油费和维修费,按时进行年检、办理续保。
第十条 车辆承包范围外的维修、更换配件应先报维修计划,经院长批准核定数额后,在指定的维修厂维修。
第十一条 驾驶员不服从调派,或借车况不好拒绝出车的,法警大队政委应予以批评,经批评仍不改正的,在职驾驶员按《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处理,聘用驾驶员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双休日、节假日和每天下班后,车辆应停放库内,特殊情况需要出车应向院分管领导报告,出市的应报院长批准。驾驶员擅自出车,除按第十一条规定处理。私自用车发生交通责任事故,除按交通法规处理外,对保险理赔以外的经济损失,均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三条 警车使用应按最高人民法院《警车管理规定》和《安徽省人民法院警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