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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诉工作的制度

日期:2014-03-03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字体:[] [] []
为建立符合我院实际的导诉制度,给来院群众提供快捷、周到的服务,彰显我院文明司法的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一、导诉工作由院研究室负责,导诉员由院各部门正、副职担任。
二、导诉员职责:对来院咨询起诉、申请执行事项的,提供民事诉讼须知、申请执行须知并给予解答;对要求写诉状或申请书的,提供纸、笔及文书样本并给予指导。对递交诉状、申请书或其他诉讼材料的,指引其到立案大厅办理。对来院办事的执行案件当事人,指引其到执行局。对来院办事的其他案件当事人,联系承办法官电话接待或到当事人接待室接待;如承办法官不在,登记当事人所办事项并转告承办法官。对参加开庭、调解的当事人和参加旁听的群众,指引其到相应审判法庭或调解室。对来院联系工作的其他人员,联系有关部门予以接待。上级领导、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来院,应及时通知院领导并引导至七楼。导诉员负有指挥值班保安维持门厅秩序,制止擅入办公区,制止吸烟、随地吐痰、乱扔杂物、大声吵嚷等职责。
三、研究室应提前一个月将导诉值班表送交各部门。
四、轮值导诉员应着装并按作息时间提前十分钟上岗;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上岗,应提前安排他人替岗并报研究室备案。导诉员应熟悉本院工作情况,做到热情接待、耐心答复,准确指引。
本规定自2009年5月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