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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章、介绍信使用管理规定

日期:2014-03-03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字体:[] [] []
一、“中共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党组”印章由政治处专人负责管理;“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财务专用章”及院长个人印鉴分别由院办公室相关人员和财务人员保管;“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印章、“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工会委员会”印章由院办公室相关人员负责保管;其他各部门印章由所在部门内勤人员保管。
介绍信由院办公室管理。
二、印章专管人员要恪尽职守,确保印章的正确使用和绝对安全。
三、法院印章实行专人用印和监印、用印登记制度,无关人员不得接触印章。法律文书或院领导签发的材料由承办人员、书记员办理用印事项,印章专管人员监印。凡工作中出具证明、函件等须使用本院印章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院长签发后,由印章专管人员用印或监印。干警个人因重大事情用印的,首先由政治处主任或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后,报院长批准,方可用印。凡是擅自开具介绍信办私事或违规用印的,一经查实,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四、印章遗失或被盗应及时通报办公室,办公室应向院长汇报,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按规定在相关报刊上发布作废声明。
五、使用印章过程中监印人员应认真审查用印内容,不盲目盖章,同时检查留存材料是否齐全,未经允许,不得将印章携带出院外使用。除院长批准外,不允许盖空白文书等材料。
六、对不符合本制度规定,手续不全要求用印的,监印人员有权不给予用印。
七、专管人员负责介绍信的编号、登记、盖印和存根的保管等,介绍信按格式认真填写。
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空白介绍信的,须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领用空白介绍信。领用人须在事毕后七日内到介绍信专管人员处补填存根,同时归还未使用的介绍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