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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觉接受区人大监督的规则

日期:2014-03-03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字体:[] []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增强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的自觉性,做好我院的各项审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体审判人员应加强学习,不断增强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意识,牢固树立尊重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代表的观念,正确处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力与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关系,自觉地把审判工作置于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之下,以保证正确有效地履行审判职能。
第三条  院长应定期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认真接受审议,并派员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人代会期间,应遵守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院长如因故不能出席,应委托一名副院长出席。
第五条  人大代表依法对本院工作进行视察、调研时,应积极支持配合,认真如实汇报情况,并可定期邀请人大代表参加座谈会,听取对法院工作的意见或建议,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六条  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涉及本院工作的议案和质询、建议和批评,或者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案件以及其他事项,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办结并将办理情况及时汇报。
第七条  审理涉及人大代表的案件,法律规定应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的应事先及时汇报;审理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旁听;对重大影响的案件区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汇报的,应及时汇报,并征求意见。
第八条  院长依法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免本院审判人员时,应当按照人大常委会任免办法报送相关材料。在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本院审判人员进行监督、考察时,应积极协助,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九条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委托,认真组织好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审判干部向人大述职工作。
第十条  本院开展执法执纪大检查或进行其他重大活动时,应及时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并可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每年向区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执法情况。
第十二条  本院的重要文件和工作简报,应及时报送区人大常委会,以便区人大了解法院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