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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

日期:2014-03-03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字体:[] []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
(2010年3月18日党组会议通过)
        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党内监督机制,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有效贯彻执行,使我院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党组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上半年的民主生活会一般应在六月底前召开,下半年的民主生活会一般应在十二月底前召开。遇有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必须报告上级党组织同意。
        二、党组成员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既要参加所在支部、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党组民主生活会。
        三、民主生活会的内容可根据上级指示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应围绕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2、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3、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
         4、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5、上级指定的内容及其他重要问题。
        四、民主生活会应坚持自我教育为主的原则,紧密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要遵循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改进工作、共同提高的目的。不能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
       五、党组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日期和议题,应提前五天上报上级党组织,以便上级组织派人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日期和议题,应提前通知到参加会议的班子成员,以便参加会议的同志作好准备。
       六、为保证民主生活会的规范化,民主生活会要坚持按照有关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1、民主生活会召开前的准备工作程序:
      (1)确定中心议题。要根据上级党组织关于民主生活会的要求,联系本院的实际,确定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和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2)广泛征求意见。政治处、纪检组、党总支通过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个别谈心,以及民主评议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由政治处汇总,并于会前转告出席会议人员或在会上通报。
      (3)发出会议通知。应提前将确定的会期报告上级党组织,并及时通知到有关人员,做好开会准备。党组民主生活会的参加人员是全体党组成员,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的内容确定。
      (4)作好发言准备。参加民主生活会的成员要根据议题,对照《党章》、《准则》及上级组织的要求,认真准备发言提纲或发言材料。发言提纲应着重检查在党性党风方面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检查廉洁自律情况,剖析思想根源。领导成员之间应事先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2、民主生活会召开程序:
      (1)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主持人要说明本次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内容,并提出具体要求。
      (2)学习上级有关文件。
      (3)通报党内外群众意见。
      (4)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因故缺席的人员应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后,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党组成员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5)主持人进行归纳总结,并研究会议上提出的而又能当场解决的问题。
      (6)请参加会议的上级组织领导或代表讲话。
      (7)民主生活会由政治处负责记录。
        3、民主生活会后落实阶段的程序:
      (1)制订整改措施。思想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一般应在10日内制订好整改措施。在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需上级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上报告。
      (2)及时汇报。民主生活会后15日内要向上级党组织报送会议情况和会议原始记录。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3)及时反馈。要用适当的方式将民主生活会的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向党内外群众反馈,以便取得群众的监督和帮助。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如与上级党组织的规定相悖,以上级党组织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