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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实习生管理办法

日期:2014-03-03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字体:[] [] []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实习生的管理,确保实习工作稳定、规范、有序地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习生的来源
(一)与本院签订有教学实习基地协议院校的学生。
(二)持有学校介绍信及相关有效证明的大学在校生。
(三)上级机关推荐的大学在校生。
(四)本院干警推荐的大学在校生。
第三条  实习生的条件
(一)法律专业或与法律相关专业的大学在校生,具备一定的法学基础知识。
(二)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记录。
(三)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及其他疾病。
第四条  办理实习的程序
(一)实习生的实习由我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统筹安排;
(二)实习类型分为假期见习和毕业实习两种,实习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5天;
(三)接收和分配实习生由政治处负责统一办理,其他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均不得自行接收实习生。
(四)实习生实习,由政治处审查确定接收后,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应从实习的相关规定、审判纪律、作风要求等方面对实习生进行短期教育培训。
(五)经教育培训后,由政治处向实习生发放实习证,并通知安排到各部门进行实习。实习生人数超过5人以上的,校方应指定学生负责人,以加强管理和安全教育。
(六)实习生实习期满后要写出实习总结,所在庭室指导老师写出实习鉴定,由实习庭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政治处办理离院手续,收回实习证。
第五条  实习生的管理和要求
(一)实习生的总体管理由政治处负责,日常管理由其所在的实习部门负责。实习生在本院实习期间,主要是熟悉法院各类案件的审理程序及日常工作程序,协助做好庭审准备工作、整理材料、装订卷宗等。未经法院下文,不得担任庭审记录工作。
(二)实习生必须持证实习,每天应按法院作息时间上下班,由所在实习部门负责考勤,政治处不定期进行检查。实习生不得无故旷工、迟到和早退。如有旷工二日或迟到(早退)三次以上者,取消实习资格。
(三)实习生应坚持请销假制度,请假一天以内的,由所在实习部门批准;二天以上的,由政治处批准;超过七天以上的,取消实习资格。
(四)实习期间要统一佩戴实习生证,着装要朴实庄重,大方得体,不得着奇装异服及与法院工作性质不适应的装束,如有违反规定者,第一次批评教育,第二次取消实习资格。
(五)实习生在实习期间严禁打听或泄露工作、审判秘密;不得自行在有关法律文书上加盖法院公章;不得单独与当事人接触;不得以未生效案件为例撰文等。
(六)实习期间及实习期满后,严禁携带诉讼卷宗材料、诉讼空白材料及本院其他材料离院。
(七)实习生在实习期间,一切费用个人自理。
第六条  对实习生违纪的处理
(一)实习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本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如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实习资格,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实习生个人负责。
(二)实习生造成卷宗损坏、丢失的,由所在实习部门指导老师和负责人负责,因自身原因造成人员伤亡等事故的,责任自负。造成上述情况者,除立即取消其实习资格外,还应给予相应处理。
(三)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出现违纪违法及其他情况,应如实记入实习鉴定并向其所在学校进行反馈。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Ο一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