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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不成 彩礼能否得到返还

日期:2018-01-05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字体:[] [] []

 

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古往今来,婚姻就是一件人生大事,礼仪风俗繁琐,在古代,一桩婚姻的缔结就包括嫁娶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纳征指的就是男方送聘礼到女方家中。在现代,其余五礼或多或少都被简化甚至省略,但是纳征,演变成现今的彩礼,却有愈演愈烈的趋势。那么,在婚姻缔结不成的时候,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哪些财物又属于应当返还的彩礼范畴,便成了人们关心的问题。日前,鸠江区法院沈巷法庭在一起案件中给出了答案。

2017年正月,鲁某经亲戚介绍与过某相识相恋,正月十八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定亲”仪式,不到两个月,双方就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并未领取结婚证。在此期间,鲁某给付过某各种名目款项彩礼共计241792元。不成想,结婚仪式以后,过某竟反悔不肯与鲁某领取结婚证,也不肯与鲁某共同生活,人也不见踪影。无奈之下,鲁某将过某及过某父母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请求女方返还241792元财物。

鸠江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联系到女方家人,向他们核实此事。对于彩礼,女方父母均予以承认,但具体数额已经记不清了,并坚持认为女儿并未悔婚,即使要“离婚“,彩礼钱都是赠与女方的,也都添到女儿的嫁妆中去了。

经审理,鸠江区法院认为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照风俗习惯,婚前由男方给付女方数额较大的金钱和物品。给付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既不为法律所禁止,也不为法律所提倡。当婚约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时,给付方可要求返还该财物。同时,在中国农村,收取彩礼的主体往往是以家庭为单位,由双方家长参与、主持。因此,婚约并不仅仅是约束男女双方,要求女方父母返还彩礼并无不当。本案中,鲁某与过某订婚期间,给付过某及其家人彩礼款共计16万余元,以及为过某购买金器首饰等,均系为达到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而给付,系附条件的赠与,且数额较大,均应认定属于彩礼范畴,应当予以返还。但给付的媒人礼、见面礼及购衣款等相关费用并不属于彩礼范畴,鲁某要求返还该笔费用,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鸠江区法院据此判决过某及其父母共同返还16万余元的彩礼及金器首饰。

婚姻本该是一件美好的事情,无论是男方父母给付未来儿媳及其家人的彩礼也好,还是女方父母给付女儿未来婆家的嫁妆也好,都是包含着父母对儿女婚姻的一种爱与祝福,但若仅仅是为了让自己在亲戚面前更有面儿,甚至是假借婚姻之名索要财物,无疑是给婚姻二字蒙上了巨大的阴影,万万做不得。

 

(沈巷法庭 梅志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