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市 鸠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金年: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居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207民初4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被告王金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居才借款本金100000元,并以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5月1日起,按2%/月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王金年负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承办人:周恒
联系方式:0553-5968517
本公告于2018年12月10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