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市 鸠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杨阪钧、安徽元隆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审原告芜湖市天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杨阪钧、安徽元隆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万兴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皖0207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207民监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张朝阳
联系方式:0553-5968520
本公告于2018年12月10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