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市 鸠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皖0207民初5490号
杭州灵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原告芜湖铭优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灵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87702.37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逾期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18年10月8日利息为24075.9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等案件材料。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作为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卞慧慧
电话:0553-5968505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18年12月18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