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市 鸠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皖0207民初5301号
桑涛:
原告甘肃通汇达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207民初5301号民事判决书。
(2018)皖0207民初5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桑涛于2017年12月11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AHSG20171219437);
二、确认斯柯达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甘HZ0859,车架号LSVAF2NG1DN045166)所有权归原告甘肃通汇达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所有,被告桑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甘肃通汇达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办理上述车辆过户登记手续;
三、被告桑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甘肃通汇达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起按照每月1720.65元支付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租金;
四、被告桑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甘肃通汇达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元;
五、驳回原告甘肃通汇达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86元,由原告甘肃通汇达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51元,被告桑涛负担735元。
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宣霖
电话:0553-5968505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18年12月18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