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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拿吓唬不当“套路”

日期:2018-12-20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字体:[] [] []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尤其是民间借贷活动的日益活跃,一种被称为“套路贷”的新型犯罪活动也在滋生蔓延,包括大家所熟悉的“校园贷”、“裸贷”、“现金贷”等等,它们的本质特征都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一个又一个“套路”将被害者拉向高额债务的深渊,以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暴力讨债等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套路贷”不仅涉及诈骗、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多个罪名,还往往与黑恶势力交织,是国家坚决打击和惩治的对象。

    近日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套路贷”案件。四名被告人利用被害人周某某急需一笔钱用于公司周转的心理,实际出借3万元却诱使其先后签下了共20万元的借条,在出借3万元的同时又让周某某交出9000元的“保证金”,还强行口头规定22天为一个还款周期,在周某某不能到期归还钱款时,被告人开始了不间断的催债讨债,不仅每天纠集上门讨要20万元,还裸露纹身威吓工人停止生产,更以搬走生产机器设备相要挟,逼迫周某某以一毛二的月息交出利息,如此恐吓、滋扰达半个月。

    庭审时,有人辩护:这哪里是“套路贷”呢,我们只是让被害人写了两张借条,没钱还的时候也没有介绍其他小贷公司给他,没有变本加厉、循环往复地设置“套路”,不符合相关规定中“套路贷”的全部要件。

    这里要明确的是,“套路贷”是一个综合性的认定,不是刑法上有严格的要件规定的具体罪名。简单来说,不管一个坑,两个坑,还是连环坑,都是坑;不论套一次,套两次,还是套不停,都是“套路”;殴打辱骂非法拘禁是暴力,聚众滋扰让你停工也是软暴力。法官更要提醒广大读者的是,不要病急乱投医,缺钱不能缺理智,对“高利贷”要提高警惕,防止落入犯罪分子的套路,给自己、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

 

(刑庭  郑舒虹)